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1920号之二
原告:上海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64室G座。
法定代表人:孙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315号8716-8722室。
法定代表人:黄玮。
原告上海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645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上海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钱如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