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2952号
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H7513W。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三经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270159。
法定代表人:刘晓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勤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