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27015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三经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9)津0110民初87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7134.5元,执行费16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执行员前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三经路6号查找,只找到三经路6号增1号、增2号、增3号地址,未发现三经路6号地址及经营场所,经3号地址工作人员表明,未见过该公司;
4、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1月2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AY××**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6、2020年12月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农商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少,无明显作用,不予处置;
7、2020年12月15日,经执行警务室查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捷
审判员  王远宝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君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