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三经路6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连,男,1977年1月1日 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0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