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三经路6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连,男,1977年1月1日
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0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