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8097号
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腾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92665F。
法定代表人:周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发,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西侧瀚华国际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XGG7H。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经理。
被告:贵州椒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红星社区板桥寨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T0YF0H。
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
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椒源食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已与实际施工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6.00元。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杨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