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民终2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宏博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汾市。
原审被告:***,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上诉人临汾市宏博源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单价每平米85元均无异议,***依据设计图长159米、高21米计算的总面积乘以单价,主*其完成的工程价款,宏博源装饰有限公司认为高为19.38米,且窗户面积、电子屏面积、一层玻璃门面积应扣减。在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依据设计图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属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汾市宏博源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申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