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5民初2284号
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刘继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存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