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内0525民初4677号
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07255706X1
法定代表人:李**飞职务: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规划房产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系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神石园小区2号楼1单元201,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259.76元,于2019年12月2日还款3000元,截止2020年8月4日利息8490.41元,本息合计48750.17元,利息支付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4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签订了农户小额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贷款3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金额为40259.7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合同中约定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现贷款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自债权转让之日起,截止2020年8月4日计算天数为1165天,被告尚欠48750.17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贷款利息21709.08元,本息合计51709.08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按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则以剩余贷款本金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记509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