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奈某某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5执3106号 申请执行人奈***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规划86号区(诺恩吉雅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奈***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525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奈***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735.8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内0525执3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内0525执3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2021)内0525执3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1)内0525执3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本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