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7492号
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00760321。
法定代表人:皮宝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74613337J。
法定代表人:车凯强。
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北方新媒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