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与郑州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597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98412508。
法定代表人:刘荣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艳、朱俊玲,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10月份工资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期间垫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共计26462.4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参加并补缴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单位应当承担部分;4、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7月份,原告受聘于被告公司,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至2018年10月底。
原告提交的相关报销凭证及发票显示,原告因公出差垫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共计26462.4元。
2020年11月13日,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20]32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拖欠其2018年10月份工资800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18年10月份工资8000元及垫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共计26462.4元,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补缴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及垫付的差旅费、食宿费2646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州安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江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庞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