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保382号
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东兴村以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089105X6。
负责人:白光增,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000号公路管理站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4930278925。
法定代表人:王保才,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申请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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