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4295号
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东兴村以南2公里。
法定代表人:白光增,董事长。
被告: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000号公路管理站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