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03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天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中南大厦B座1009室。
法定代表人:*才江。
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外环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州天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5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天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天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9696.61元、违约金4万元、利息损失377.7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已依法评估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州市××区××年××及××号的不动产及其机器设备等资产,因该企业为南浔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骨干企业,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在协助本院协调同时于2019年4月25号致函本院要求暂缓对该企业的拍卖程序。截止2019年12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工程款499696.61元、违约金4万元、利息损失377.7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