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某与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3民初273号
原告:常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1日,汉族,住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丽景家园。
法定代表人:范某,男,职务:经理。
原告常某诉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原告常某支付所欠租费,故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某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5.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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