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与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3民初163号
原告:赵某,男,生于1982年7月18日,汉族,住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丽景家园。
法定代表人:范某,男,职务:经理。
原告赵某诉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原告赵某给付所欠运费,故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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