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乐源大街102号祥恒广场601。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1号**发展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董事。
被执行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华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跃进路208号银龙南区34栋3**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鸿鑫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交悦广场二号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高欢,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亮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鸿鑫林地板经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114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该案因**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