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982号 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7。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