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982号
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7。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