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068号 原告:和法臣,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法臣与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和法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汇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法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8-9月的拖欠工资15840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100989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5元;6.被告二对3、4、5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入职被告一处从事焊接机器人调试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1万元,工作期间,被告一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另外,被告一还拖欠原告2021年8月和9月的工资。被告二与被告一位于同一地址经营,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原告的考勤是通过被告二的考勤系统进行考勤,在用工方面,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相互串通损害原告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判令如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诉求无需承担责任。 汇友公司辩称,2020年4月9日用工协议书系原告与汇友公司所签订,双方在合作中已经明确工作地点是***公司,考勤、工资发放均是汇友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与汇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汇友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其8、9月工资13763元,经济补偿金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离职是因原告在工作中拿走了被告机器人演示器及通用电缆,2021年9月原告在未与被告汇友公司做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989元,被告不予认可。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的规定,被告汇友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二倍工资差额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明确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而非劳动者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用工协议书,被告也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和法臣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汇友公司,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5647.85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仲案字[2021]第10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与汇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与汇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和9月工资共计13763元、经济补偿10709元。和法臣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2020年4月9日,汇友公司(甲方)与和法臣(乙方)签订《用工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万元,岗位为工业机器人技术,部门为***。协议还约定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乙方应提交转正申请,将在总经理同意批准当月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试用期满后,和法臣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29日,在此期间,和法臣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实际向和法臣支付工资,具体为2020年4月6999元、2020年5月9832元、2020年6月10332元、2020年7月10332元、2020年8月10832元、2020年9月9999元、2020年10月8999元、2020年11月9499元、2020年12月7499元、2021年1月10166元、2021年2月3833元、2021年3月9666元、2021年4月9999元、2021年5月9192元、2021年6月10207元(含公司借支款项5000元)、2021年7月6843元。和法臣2021年8月出勤22天、9月出勤20天,***公司未支付2021年8月及9月工资。对于8、9月份工资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按月工资10000元除以26天计算日工资为385元,被告主张按月工资10000元除以30天计算日工资为333元。因双方对于工资的结算方式缺乏明确约定,本院按被告方认可的日工资确定8、9月份工资为13986元。2021年9月30日,和法臣向被告方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事由为未缴纳社保。和法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324元。 汇友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7日,***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汇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作合之子。两公司住所为同一地点。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一、汇友公司与和法臣签订的《用工协议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用工协议书仅约定了试用期,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约定,故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和法臣选择***公司为用人单位是否成立。汇友公司与***公司系关联公司,但结合案件事实,和法臣的用人单位一直为***公司,本案即使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因此,和法臣选择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三、***公司是否应予支付和法臣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8日已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始用工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消灭,但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双方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劳动用工行为。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公司应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0016元。 综上,***公司未为和法臣缴纳社会保险,和法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29日,经济补偿金应支付1.5个月工资即8324元×1.5=124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29日原告和法臣与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原告和法臣与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法臣支付2020年8月、9月份工资合计13986元。 四、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法臣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16元。 五、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法臣支付经济补偿金12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