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2784号 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赭山工业园赭山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生于1968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保函保险费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常年业务关系。被告分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塔机、升降机等建筑设备。2019年7月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付款3万元,余款22万元一直拖欠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常年业务关系,欠款明细对账单显示,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塔机、升降机等建筑设备。2019年7月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付款3万元,余款22万元未还。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款明细对账单为证。 本院认为:欠款明细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25万元,2021年2月9日付款3万元,尚欠22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虽然对账单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违约金,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付款,被告的迟延付款会造成被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以所欠款项2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该款项系涉案诉讼之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涉案货款22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以所欠款项2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