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204执697号

***、铜川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12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284元(定金损失5000元、违约金1500元、维修损失1413元、受理费3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8334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案件款8284元后,其自愿放弃案件剩余标的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在本院领取案件款828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204执6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