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407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8年02月06日向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10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7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84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广阳镇水利村委员会协调镇财政所将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账号内洗煤厂征地赔偿款9.13万元、超限站征地赔偿款44元,共计91344元整转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由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转付给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笔款项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向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剩余款项952726元(其中包含诉讼费14070元),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水利村村民委员会自2019年开始分期支付,每年偿还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5万元,最高以所欠金额为限,直至还完为止;三、铜川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主张其他要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3执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志鹏
审判员廉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