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典机电系统工程(济南)有限公司

传典机电系统工程(济南)有限公司与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传典机电系统工程(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E座A306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嘉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传典机电系统工程(济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传典机电系统工程(济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传典机电系统工程(济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