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

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快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339号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屿根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8829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快,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缴清建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烨烨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丽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