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342号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屿根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88294K(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周可流,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