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

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341号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屿根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88294K(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