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

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2651号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屿根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8829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陈资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