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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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2651号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屿根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8829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文成县亦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陈资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