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321号
原告:***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亦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亦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亦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搜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