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167号
原告:乐清市城东云林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杜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330382MA2CQ6JU6。
经营者:黄云林,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温州路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站前东西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3707726。
法定代表人:苏孝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简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清市城东云林五金店与被告温州路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城东云林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