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2民初37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177664G,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喜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喜勤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