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91民初2930号
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青之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凡
书记员 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