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664号
申请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25381Q
法定代表人:耿玉泉,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维创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700号A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X6EEXJ。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维创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0757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维创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0757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