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323号
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509号。
法定代表人:耿玉泉,董事长。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188号。
负责人:彭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