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523号之一
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被告:***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告***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鲁0391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