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844号
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2538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泰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WFLB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桔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5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