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708号
申请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5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双核兴华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116号9幢二层17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双核兴华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C7××**、鲁CCF2**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双核兴华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
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