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京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京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鼎宝龙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82民初1975号之一
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京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京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温州京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98元,减半收取18149元,由温州京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显清
法官助理 董 虹 书 记 员 杨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