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5号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460209J。

法定代表人:刘健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霞,系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潍坊科技学院文化创意大厦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GHXR98。

法定代表人:王景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松,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鲁011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货款73509元及各项损失11791元,共计85300元。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2021年2月17日之前支付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1800元,于2021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7日期间每月7日前支付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800元,于2024年1月7日前支付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56300元。二、刘志松对本协议第一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若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履行,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未履行款项申请执行。四、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其他事项互不追究,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5元,保全费1020元,由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35元、保全费1020元,待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7日支付原告最后一笔调解款项56300元时一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35元、保全费1020元支付给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28日、4月29日、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志松名下有与案外人王景花共有的位于寿光市,晨鸣路东福盛家园北区8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为:200900531)及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路南侧,和平街西1km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为:鲁(2020)寿光市不动产权第××号)。2021年5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期限三年,至2024年5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的,应于期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且不是优先债权处置法院,无法处置。2021年5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寿光分中心反馈刘志松在寿光市无公积金缴纳记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霞,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对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安得广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岳 进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