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青岛今日心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789号
申请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5号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460209J。
法定代表人:刘健信,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东路5号3号楼403-4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4973330F。
法定代表人:王兴维。
被申请人:青岛今日心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桦川一路12号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5WF3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桦川一路12号1单元401。
申请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青岛今日心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青岛今日心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青岛今日心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预付。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