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司先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392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先行,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会展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司先行、**、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泰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原告施工费923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该施工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以92300元为基数按每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各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8月份,原告使用其自有机械349型油锤,按照被告**的要求对被告中建二局总承包、稳泰公司分包的“济南融创文化体育旅游城D13地块总承包工程”进行了地基土石方施工。截止2018年8月底,原告机械施工371小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每台班(每台机械工作8小时,为1台班)7000元计,施工费用共计324625元。期间被告垫付油料款573259元,支付施工费用175000元,剩余92300元至今未付。同年8月30日,被告司先行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各被告却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稳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工程的履行地为济南市历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稳泰公司提交的合同文件载明的“中国济南市历城区万达城项目D13地块清表及基坑土石方挖运工程”,***亦认可与其起诉的涉案工程一致,经本院核实,万达城项目D13地块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