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530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被告:***,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李晓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天女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