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832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被告:***,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990073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韩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