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6729号
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曹官庄村村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1A1555。
法定代表人:李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米,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楼1-1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990073XN。
法定代表人:王雅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特公司)与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米,被告稳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稳泰公司立即支付鼎特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2037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376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稳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11日,稳泰公司就其智远B10地块项目向鼎特公司购买了小方量的混凝土,双方约定一次性现金结算。2020年6月2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货款金额为310370元,但稳泰公司并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经鼎特公司多次催要,稳泰公司仅在2021年2月10日给付了鼎特公司一张票面金额为106602.82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剩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鼎特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高新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稳泰公司辩称,稳泰公司与鼎特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稳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鼎特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稳泰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鼎特公司对稳泰公司的起诉。首先,稳泰公司没有与鼎特公司签署相关买卖合同。稳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土石方工程,因此已经将附属的案涉路面硬化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郭长勇(身份证号:37012119********),应当由郭长勇与鼎特公司进行结算。其次,稳泰公司从未与鼎特公司进行结算或付款,郭长勇也并非稳泰公司的员工,稳泰公司与鼎特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综上,稳泰公司认为,稳泰公司与鼎特公司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鼎特公司起诉稳泰公司实属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鼎特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稳泰公司与郭长勇签订的《分包合同》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郭长勇出具的收条应系证人证言,郭长勇未到庭,故对该收条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鼎特公司自述,2020年5月底,稳泰公司通过朋友张垒介绍向鼎特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其承包的项目的路面硬化,当时商定的是现金预付款,但因为是朋友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商定混凝土供应完毕后一次性现金支付,但稳泰公司并未一次性支付。
鼎特公司提交35张发货单,发货单详细载明调度电话、发货时间、累计方量以及强度等级等,郭长勇均在签收人处签字。后鼎特公司与郭长勇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混凝土结算书》,结算书载明混凝土方量675立方米,供应总累计310370元。鼎特公司自认,稳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了106602.82元,现尚欠203768元未支付。稳泰公司不认可郭长勇系其公司员工,主张郭长勇系混凝土实际购买人。
鼎特公司员工孔庆力与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楠电话录音摘录如下……,孔:你好,你看那个混凝土钱抓紧结一下吧,节前没好意思找你。王:还有多少?孔:还有三十多万,三十一万多。王:奥,行啊……。孔:那他不给你你不能老是拖着我,当时我说的是现金,我们这个是预付款的,当时是张磊介绍的,大家都是朋友,所以。王:是,我跟你说,他说节后,这不是过完节第一天上班吗,他们说是节前给不了,然后节后呢,我这时候忙了以后呢,我就抽调资金把这个款项给你付了哈。孔:什么时候大约?王:额,你先等我个信吧,我先和他们协调好了我再跟你说,行吧……。
2021年2月10日,济阳县学翠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鼎特公司支付106602.82元,庭审中,鼎特公司述称该票据系稳泰公司向鼎特公司支付的货款。另根据本院查询,济阳县学翠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与稳泰公司在企查查中注册的电话均为同一电话。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鼎特公司主张与稳泰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按照稳泰公司的指示向其公司进行送货。关于买卖合同主体,稳泰公司庭审中不认可系其公司购买的混凝土,主张实际购买人系郭长勇,但从鼎特公司员工孔庆力与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楠的通话录音可以看出,王雅楠对于欠付鼎特公司货款三十一万余元并无异议,且承诺筹措资金支付涉案货款,稳泰公司庭审意见与王雅楠电话中陈述存在矛盾,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另根据鼎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济阳县学翠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向鼎特公司通过电子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部分货款,且济阳县学翠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注册电话与稳泰公司的注册电话均一致,结合王雅楠在电话中的陈述及票据支付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与鼎特公司实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稳泰公司,郭长勇在送货单及结算单签字的效力应及于稳泰公司,经结算,鼎特公司供应混凝土累计310370元,鼎特公司自认稳泰公司已支付106602.82元,现尚欠203768元未支付,故对于鼎特公司主张稳泰公司支付20376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鼎特公司主张以20376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鼎特公司与稳泰公司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承诺支付货款时间,故本院依法支持稳泰公司向鼎特公司支付利息(以2037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3768元;
二、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2037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鼎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98元,由被告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