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天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济南中财广角公司)与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稳泰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济南稳泰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3日2时9分许,**驾驶鲁A3002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生产路北延长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北园大街路口时,遇***驾驶鲁AD610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北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重型自卸车前部左侧与小型普通客车右侧中部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鲁A3002L号小客车驾驶人**离开现场,于2012年12月14日9时40分到天桥交通肇事处理中队接受调查。***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鲁AD610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236704.56元、鉴定费9000元;返还原告中财广角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4034.67元;返还原告中财广角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3424.68元、误工费5000元。
被告济南稳泰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认可,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部事故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在交通事故证明中看出**在事故发生后有肇事逃逸行为,所以分不清事故责任。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因驾驶员***有超载行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原告中财广角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规定,且根据2011年省高院会议纪要规定,对贬值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等间接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2时9分许,**驾驶鲁A3002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生产路北延长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北园大街路口时,遇***驾驶鲁AD610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北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重型自卸车前部左侧与小型普通客车右侧中部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事故调查中**、***均称未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经调查无法查证哪一方当事人有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该事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鲁AD610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AD610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系被告济南稳泰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系从事职务行为。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为乘车人**垫付医疗费24034.67元、为***支付医疗费14000元、其他费用5000元。
被告济南稳泰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20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本案审理中,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确定车辆维修费用为177454.56元,贬值损失为59250元。
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要求的赔偿项目及举证质证的情况如下:
1、车辆损失费236704.56元。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提交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其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维修费177454.56元,车辆贬值损失59250元。经质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对于车辆贬值损失,二被告认为由于车辆贬值损失受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予认可。
2、**医疗费24034.67元。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提交住院病历一份、**出具的收条一份、医疗费单据复印件2张,证明事故发生后,**花费医疗费及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垫付医疗费的事实。经质证,二被告认为住院单据是复印件,不予认可。
3、***医疗费13424.68元、误工费5000元。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提交医疗费单据复印件3张及原件1张、住院病历2份、费用清单一份、收入证明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花费医疗费及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垫付医疗费、误工费的事实。经质证,二被告认为医疗费单据系复印件,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可。对误工费不予以认可。
4、鉴定费9000元。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提交收据3张,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济南中财广角公司为鉴定车辆维修费用等支出鉴定费9000元。对此,二被告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做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且双方车辆均系机动车,本院结合事故形成原因及双方过错等情况,认为由**、***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涉案车辆鲁AD610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应按合同约定免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10%的绝对免赔率,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部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济南稳泰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款项,应由被告济南稳泰公司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中财广角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
1、车辆损失费236704.56元。根据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交鉴定报告可以认定其因本次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177454.56元,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余额175454.56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按照40%比例赔偿70181.81元,由被告济南稳泰公司按照10%比例承担17545.45元。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中财广角公司的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2、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4034.67元。根据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后乘车人***花费医疗费24034.67元。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交的收条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中财广角公司为**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1万元,余额14034.67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按照40%的比例承担5613.87元,由被告济南稳泰公司承担1403.46元。
3、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3424.68元、误工费5000元。根据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例,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共花费医疗费6146.68元;根据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中财广角公司为***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对于7278元的单据,由于***就医时间,且无相关门诊病历佐证,不能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乘车人***的误工费损失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中财广角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认可医疗费6146.68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按照40%的比例赔偿2458.67元,由被告济南稳泰公司按照10%的比例承担614.67元。
4、鉴定费9000元。原告中财广角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系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由被告济南稳泰公司按照50%的比例承担4500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医疗费1万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70181.81元,医疗费(5613.87元十2458.67元)计8072.54元,共计78254.35元。
四、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7545.45、医疗费(1403.46元十614.67元)计2018.13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24063.58元。
五、驳回原告济南中财广角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济南中财广角负担3000元,被告济南稳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