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928号
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渔洋街27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灿,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牛家村淄河大道20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五其A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慈仁,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武建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