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02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渔洋街27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灿,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镇燕灵路69号中兴科技园4-C楼。
法定代表人杨立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75767.5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