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东泽原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145号 申请人:潍坊市东泽原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5935号***城4号楼1**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PKTM2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JFWX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渔洋街2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DL4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楼一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NP5Y7H。 法定代表人:宋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汶泗路与金锣二路交汇处西南(半程镇半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405128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东泽原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市东泽原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9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东泽原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