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786号 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渔洋街2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DL4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西六路369号香榭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0278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于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于堤村中心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1B476396610。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于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于堤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于堤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