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8308022H。
法定代表人:云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1单元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81550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6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恒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施工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第5.5.1条规定:“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可分为过程检测仪表工程,过程控制仪表工程,集中检测装置、仪表工程,集中监视与控制仪表工程,工业计算机安装与调试工程,仪表管路敷设工程,工厂通信、供电工程,仪表盘、箱、柜及附件安装工程,仪表附件安装工程。”第5.5.2条规定:“过程检测仪表工程可分为温度仪表安装工程、压力仪表安装工程、流量仪表安装工程、物位检测仪表安装工程、显示仪表安装工程、分析仪表安装工程、特殊仪表安装工程。”第5.5.10条规定:“仪表附件安装工程可分为仪表阀门安装工程,仪表支、吊架安装工程,仪表附件安装工程。”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双方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转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提起诉讼,主张上诉人支付安装工程款及违约金。上述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巴南分公司转供电优化整治项目”,该协议书第二条工程内容约定了:1、按甲方要求的施工内容实施。2、完成电表前端的安装(含电表、电表前电线、附件、电表电源搭接及送电相关工作内容)。…从上述合同内容看,包括了仪表及仪表附件的安装施工,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一审裁定确定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64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