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8350号之一
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781550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彤,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200号A-5-1、A-5-3、A-5-5、A-5-7、A-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1007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169号12幢4**3-1,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054814018G。
负责人:***。
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龙海大厦4-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MB1960097D。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重庆昊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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